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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做定分止争的排头兵——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317    更新时间:2019/1/21
 
 

    2019年1月1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传来喜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王侯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王侯是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一名80后青年法官。他以新时代青年人蓬勃的朝气勇攀高峰,又以法官独有的睿智内敛积累沉淀,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一名书记员,逐渐成长为中级法院的一名员额法官。他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获个人嘉奖。 
                                    坚守法律底线和心中正义办好每一起案件
    他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和心中正义,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起手中的案件。面对群体性案件、新类型案件,他总是以主动的姿态去面对案件的压力,把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作宝贵的历练,通过大量的办案经历让自己快速成长。
    2016年6月,内江城区某小区120名购房业主与开发商因迟延办证导致的系列纠纷,120名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情绪十分激动,认为一审法院偏袒开发商,同时质疑二审法院的公正性。接手案件后,王侯同志顶住压力,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与业主代表沟通,认真研判具体案情,与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系列案件涉及范围较大,考虑到还有一大批业主处于观望状态,若简单判决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庭审后,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多次征求开发商和业主的调解方案,再逐步引导双方坐到一起当面商议,又引入小区物业作为第三方加入调解,最终使得这120件涉众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也为开发商与其他业主的后续事宜提供了解决样板。2016年以来,王侯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50件,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办案质效在中院一直名列前茅。 
                                      清楚回应当事人的每一个诉求和观点
    面对繁重的办案压力和事务性工作,王侯从不将案件简单化处理,而是谨慎对待每一起案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表达法律观点和论证过程,回应当事人的每一个诉求与观点。他认为,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质疑法院裁决产生信访,并不是因为法院判得不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够充分所致,当事人有的看不懂,有的产生误解,不能被判决书说服。他要求自己在裁判文书中要以人民法官的严密逻辑和专业素养,大大方方的亮出法官的思考论证过程。2016年3月,王侯承办的一起企业与企业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纠纷始终未能解决。由于当事人属于关联企业,且其中个别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具有多重身份,案情较为复杂。王侯详细查阅全案卷宗,抓住案件关键本质,在判决书中详细分析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案件中的繁杂线头一一理顺,清楚还原了案件全貌、展现了其严密审慎的论证过程,促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该案判决书也被省法院评选为2016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勤于思考的王侯,不仅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力求说理透彻,还善于分析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法律事务,其撰写的《死亡赔偿金性质研究》《保全财产优先受偿权研究》等多篇论文先后在省、市级学术类论坛上获奖。 
                                      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勇做排头兵
    王侯所在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审判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一套人马三块牌子。面对新型复杂的案件,他不仅没有回避,而是将之作为难得的学习机会,迎难而上,勇挑重担,承担了该庭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王侯充分利用快审机制向当事人阐明利弊,使当事人对案件走向产生合理预期,调解了一大批小米公司、暴龙眼镜等知名企业案件,让案件未进入审理阶段便得以化解,在减轻当事人讼累的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对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过大的案件也不一味追求调解结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2017年5月,王侯承办的某健身俱乐部诉某健身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侵权事实清楚,但原告要价较高,对要求的赔偿金额却又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撑。王侯兼顾公正与效率,及时下判,判决后被告服判息诉,很快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涉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模式实施后,较多的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案件进入王侯所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由于全庭法官都是民事审判出身,对行政案件审理不熟悉,王侯同志作为庭里最年轻的法官直面挑战,克服畏难情绪,承办了大多数行政案件,并采取“以学带案,以案促学”的方式,一方面加强自学,另一方面虚心请教行政审判条线的资深法官,所承办的该类案件均得到了上级法院的维持,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2018年8月,王侯承办的某渔业养殖户与当地政府因养鱼导致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一系列民事、行政案件,他一方面在总体上把握全案情况,另一方面又对每起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细分处理,对养殖户的合法利益给予保护,不合理的诉求予以驳斥;对政府的合法行政行为予以支持,而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害又实事求是的责令赔偿,充分体现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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